关于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认定标准
一、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任务认定标准
依法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并将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情形不能认 定为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任务:
(一)将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
(二)将土地供应给政府平台公司、征拆办、开发区管委会等无实际建设项目的单位的;
(三)违反规划以公园、绿地或空闲地等用途为名虚假供应土地的;
(四)在系统中录入虚假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导致重复计算批而未供处置量的;
(五)其他违反土地供应法规政策的行为。
二、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认定标准
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须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一是动工开发。即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小型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等依法无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二是收回。即通过有偿或无偿方式由政府收回闲置土地。三是置换。即通过置换方式处置的闲置土地。对于任务考核时仍处于司法查封状态、且确因查封而无法处置的闲置土地,暂不纳入考核,但应在考核时点前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标注“司法查封”字样,并上传司法查封文书扫描件。
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
(一)未依法取得动工开发的手续,无施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二)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实际未动工或未达到动工认定标准的;
(三)政府未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或者未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的;
(四)对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仅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等方式进行了处置,但仍未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