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行业诚信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5月24日经河南省城市规划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告试行。
协会秘书处
2018年5月28日
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行业诚信管理办法
(试行)
(2018年5月)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的市场秩序和从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行业规章、《河南省城市规划协会章程》,在河南省城乡规划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城市规划协会承担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行业诚信管理工作。协会组织成立“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行业诚信工作委员会”,负责对从业单位的信用行为进行调查、评价和发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单位包括河南省内注册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河南省从事城乡规划行业相关经营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及河南省外注册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 本省城乡规划设计行业诚信管理实行诚信评价制度。依据单位诚信评价,将各从业单位分为“诚信良好单位”和“诚信不良单位”。
第五条 单位诚信评价实行动态积分制。依据单位诚信行为清单(见附表)进行打分,初始值为10分。其中,6分以上(含6分)为“诚信良好单位”, 6分(不含6分)以下为“诚信不良单位”。
第六条 单位不诚信行为由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行业诚信工作委员会依据下列法律文书或文件等证据做出认定。认定时间以相关证据发生之日为准:
(一)已生效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文书;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的通报批评等文件;
(三)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并做出处理决定的视频、音频、文字和图片等证据;
(四)向协会投诉和举报,并经协会查证后确有的证据;
(五)其它具有事实依据和关联主体的证据。
第七条 对被列入行业诚信不良的单位,协会将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当事单位进行书面告知,并在告知发生10个工作日后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建议给予相关行政处罚。
其中,是协会会员单位的,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期间暂停会员资格。当事单位经过整改后,可向协会提出解除诚信不良单位评价的书面申请,经协会评估,整改良好的可解除诚信不良单位评价,恢复会员资格,但保存行业诚信不良记录两年。行业诚信不良记录满两年后,单位无再次发生诚信行为清单所列行为的,可撤销诚信不良记录。凡是具有诚信不良记录的单位不得参加协会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
第八条 对于二次及多次被列入行业诚信不良的单位,协会将对当事单位进行书面告知,告知行为发生10个工作日后向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政府机构通报,建议取消其在行业活动中的各项资格。
是协会会员单位的,撤销会员资格。
第九条 列入协会行业诚信不良的单位,可以在收到协会的书面告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协会启动认定复议。
第十条 协会不定期通过协会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和更新“诚信良好单位”和“诚信不良单位”名单,通报全省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协会每两年对会员单位中的“诚信良好单位”进行表彰,颁发《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行业诚信单位》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协会推动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行业诚信评价结果纳入河南省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体系,并作为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项目审批、承揽业务、绩效考核、招投标、证照管理、考核评优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单位诚信行为清单
编号 | 行为事项 | 扣分值 |
1 |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 2 |
2 | 严重违反上位规划,或违反规划强制性条文编制规划的 | 2 |
3 | 通过行贿、提供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2 |
4 | 相互串通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2 |
5 | 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设计成果加盖本单位图签、图章的 | 2 |
6 | 将承揽的规划编制业务全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2 |
7 | 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 2 |
8 | 以低于行业指导价五折的价格承揽规划编制业务的 | 1-2 |
9 | 提交的成果与报批版不一致,故意形成阴阳图的 | 1-2 |
10 | 提交的设计方案在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中弄虚作假的 | 1-2 |
11 | 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1-2 |